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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铁路 - 货物运输- 货规精解
超过规定运到期限时,违约金如何收取?
关键字: 运到期限,违约金   来源: 中国铁路   更新时间: 2008-10-22
 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,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,承运人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,向收货人支付下列数额的违约金:
超过运到期限时的违约金
 
  货物运到期限在11日以上,发一运到逾期时,按下表规定计算违约金:
超过运到期限的违约金
  快运货物运到逾期,除依照《快运货物运输办法》规定退还快运费外,货物运输期间,按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,计算运到期限仍超过时,并应依照本条规定,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。
 
  
  超限货物、限速运行的货物、免费运输的货物以及货物全部灭失,承运人不支付违约金。
 
  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起(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货物为卸车的次日起),如收货人于2日内未将货物领出,即失去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权利。
  
 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,由于下列原因之一,造成的滞留时间;应从实际运到日数中扣除:
 
  1. 因不可抗力的原固引起的;
 
  2.由于托运人责任致使货物在途中发生换装、整理所产生的;
 
  3.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运输变更所产生的;
 
  4.运输活动物,由于途中上水所产生的;
 
  5.其他非承运人责任发生的。
 
 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货物发生滞留时,发生货物滞留的车站,应在货物运单“承运人记载事项”栏内记明滞留时间和原因。到站应将各种情况所发生的滞留时间加总,加总后不足1日的尾数进整为1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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